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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ger为什么要反对《备案管理办法》?
从3月初至今,关于《备案管理办法》的争论在互联网上特别是众多blog上蔓延开来。绝大多数blogger对此表示反对,持一种恐惧和抵触心态。
纵观这些反对者,并不是因为其网站里有反动、**等违法信息,而是认为备案带来了网站所有者的实名制,违背了互联网的自由精神。备案后要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网站指定位置,还要链接到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以供查询,这样一来,站长的身份就一查即清,在不少人看来是对言论的控制。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将落空
在非经营性网站强制备案开始后,不少个人网站恐慌、抵触。这也给一些人带来了商机。据大洋网报道,不少网站选择的是出走,注册国际域名,把空间搬到国外。有些人就打起这个主意。笔者近来收到不少主题为“网站备案解决方案”的垃圾邮件,打开一看是推销香港主机,以避免备案之忧。
中国的互联网业必将面临重挫。国内互联网面临萧条。
备以为你备了案就了不起,就万事大吉,你已经陷入圈套,你等着接罚单吧:
1、如果你的网站独立ip不过3000,关闭吧,做也没戏。今后发展你每增加一个栏目就得更新备案,否则罚你没商量。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2、准备好罚款。按照规定,随时可以在你的网站找到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3、具有一定规模的赶紧寻找国外空间,因为法律还没有规定中华任命共和国公民不得使用国外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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